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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凌XX与被执行人保利(株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凌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XX号。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保利(株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田XX,公司董事长。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凌XX与被执行人保利(株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长期未能执结,被执行人保利(株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冻结,为便于本案有效执行,本案宜由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08)株天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由本院执行。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至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明祥

审判员刘建胜

审判员伍狄

二O一O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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