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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瞿XX与被告唐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瞿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XX县人,住湖南省XX县X组,身份证号码:x。

被告唐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住湖南省XX市X村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原告瞿XX与被告唐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瞿XX、被告唐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生子唐XX的监护权于2012年5月30日起由被告唐XX变更给原告瞿XX,婚生子唐XX在监护权变更之日起由原告瞿XX抚养至其成年时止;

二、被告唐XX于2013年1月1日开始,每月支付500元给婚生子唐XX,医疗费凭正式发票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三、被告唐XX享有探视权。

案件受理费80元,依据法律规定属于免交范围。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强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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