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刘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退休职工。
被执行人李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依据(2011)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在其建房时两被执行人不得阻挡并赔偿损失500元,并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杨全义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李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