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醉流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原朱庄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翔,北京市天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二锅头酒业集团,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环岛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惠娟,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工业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建平,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醉流霞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二锅头酒业集团、第三人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某,原告北京醉流霞商贸有限公司于2004年5月17日以有关证据尚未取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醉流霞商贸有限公司撤诉理由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醉流霞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二锅头酒业集团、第三人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北京醉流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广良
代理审判员任进
代理审判员彭文毅
二OO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江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