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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兴市XX中心完小与被告资兴市XX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资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资兴市XX中心完小。

法定代表人何XX,该校校长。

被告资兴市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XX,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资兴市XX中心完小与被告资兴市XX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资兴市XX中心完小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资兴市XX中心完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8元,减半收取7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曹庚雄

二0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黄梦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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