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又名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2年2月14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于2012年4月19日决定收监执行。
辩护人张某某,汝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8月23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汝椒路由南向北行驶至31公里+736米时与行人白XX相撞,造成白XX、李某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李某负事故的全某责任。经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7.3mg/100ml,属醉酒驾驶。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与白XX达成赔偿协某,李某已赔偿白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白XX的陈述、证人刘XX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洛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检验报告书、协某、诊断证明、住院病历、收条、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导致两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当庭能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9日起至2012年7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张乐乐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马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