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X。
委托代理人王XX,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曾XX。
委托代理人袁XX,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本院于2012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XX与被告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某源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尹小玲、人民陪审员李胜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2012年元月16日原告徐XX与被告曾XX签订的租赁协议不再履行;
二、被告曾XX当庭一次性向原告徐XX支付人民币80000元;
三、原告徐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原告徐XX与被告曾XX因诉争协议所产生的纠纷,在本案中一次性了结;
本案诉讼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被告曾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某源
审判员尹小玲
人民陪审员李胜
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