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男,汉族,57岁,开封县人。
被告赵某,男,汉族,45岁,开封县人
原告胡某诉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于2012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胡某的委托代理人崔海杰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诉称,2010年2月4日被告赵某因故向原告胡某借款95000元,当时被告赵某承诺半年内偿还。后经多次催要,赵某仍然拒不偿还。请求依法判令赵某归还欠款95000元及利息。
被告赵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4日赵某因故向胡某借款95000元,并给胡某书写了借据。该款经多次催要赵某未还。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赵某向原告胡某借款95000元应当及时偿还。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借据能够证明被告借款事实的存在,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对胡某要求赵某归还借款9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对于原告胡某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原告胡某借款95000元人民币。
二、驳回原告胡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对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被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淑芳
审判员于红
陪审员张亚慧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辰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