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09年9月2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09年9月2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杨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乙、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28日,被告人黄某乙、杨某系传销组织成员,为迫使被害人屈××加入传销组织,伙同他人在商丘市梁园区东闸口X号房屋内,强行将其拘禁。被害人屈××趁看管人员不注意从屋顶跳下逃走时,左腿摔成骨折,经鉴定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屈××陈述,证人王××、毛××、吕××、任×证言,鉴定结论、身份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拍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杨某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黄某乙的刑期自2009年9月29起至2011年3月28日止;杨某的刑期自2009年9月29日起至2011年3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黄某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