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曹某某、相某甲、相某乙诉被告康某某相某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相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相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50岁。

委托代理人乔某某,男,50岁。

上列当事人相某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曹某某、相某甲,被告康某某及其代理人王某某、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相某乙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两家相某。2006年5月,原告建房时发现被告侵占原告宅基24公分,请求依法处理。

被告辩称,1、被告宅基四至明确,两家居住多年,没有异议;2、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宅基证和卖契各一份。

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相某太证言和宅基证各一份。

本院对双方争议宅基现场勘验笔录一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两家宅基相某。原告宅基系1983年购买本村X组厂院转变而来;被告宅基系1971年申办而得。两家相某居住多年相某无事,近年原告家翻修房屋时发现两家宅基与宅基证记载内容不一致,遂引起纠纷。

另查明:原告宅基证载户主为相某宏,系曹某某之夫,已去世。

本院认为,原、被告宅基证载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不符,依法应由政府部门处理,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曹某某、相某甲、相某乙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姜留范

审判员程相某

人民陪审员魏少峰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孟向朋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