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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赵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黎明,修武县周庄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红乔,河南敬事信(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郭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赵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修武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2009)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中,被上诉人李某某死亡。

本院认为,因本案的一方当事人李某某在诉讼中死亡,需要其相应的继承人明示是否申请参加诉讼,并且又因李某某作为本案的受害人,其死亡事实的发生,需要对案件的实体问题重新作出相应认定和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修武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的(2009)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修武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闫春林

审判员王文龙

代审判员张卫芳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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