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现押于林州市看守所。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国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莫兵云、被告人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18日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牛某酒后到林州市X街找其女友李一X。牛某与同李一X在一起打麻将的刘某X发生争执,刘某X便通知其男朋友杨某X到现场,被害人杨某X见刘某X被打,便联系牛某说事,双方到事发地瓦窑街“天然居饭店”门口后互殴,杨某X跑至“阳光花园”门口后,牛某继续追赶并殴打杨某X,致使杨某X受伤。经林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杨某X的伤情构成轻伤。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牛某的供述,被害人杨某X的陈述,证人杨某、李一X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牛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牛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8日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牛某酒后到林州市X街找其女友李一X时,与同李一X在一起打麻将的刘某X发生争执,刘某X便通知其男朋友杨某X到现场,被害人杨某X见刘某X被打,便联系牛某说事,双方到瓦窑街“天然居饭店”门口后互殴,杨某X跑至“阳光花园”门口后,牛某继续追赶并殴打杨某X,致使杨某X受伤。经林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杨某X的伤情构成轻伤。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牛某与被害人杨某X就经济损失问题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履行。
上述事实,有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牛某供述,其到李一X打麻将的地方,见到李一X(别名XX)和刘某X正在一个桌子上打麻将。其让李一X和其走,刘某X骂了其一句。其听到后很生气,就跺了刘某X一脚,还用麻将子砸她。接着,其就拉着李一X走了。杨某X打电话说他在瓦窑街口,让其过去。其就和李一X过去了。在瓦窑街口“天然居饭店”门口,见到杨某X和他兄弟杨某,还有两三个年轻人。其下车问谁叫杨某X,杨某X就搂住其用一把刀扎其,其躲开刀。杨某X就沿太行路往南跑了,其和李一X在后面追他到“阳光花园”门口。杨某X从门岗处掂了一把小椅某,其掂了一把高铁腿椅某,用椅某将杨某X的头部砸破。其见杨某X头破了,就拽上李一X赶紧离开现场了。
2、被害人杨某X(别名杨X)陈述,2011年11月18日晚上七八点,刘某X打电话说牛某找其,把麻将桌也砸了,把刘某X也打了。其打的到瓦窑街东头往北走三四十米路X胡同那个口,见到牛某拿了一块砖头,正在骂XX。其见牛某喝了酒,对XX说带他回去吧,牛某和XX就走了。其进麻将馆找刘某X,进屋见桌子、椅某都被砸了,刘某X哭着对其说,牛某来找其,刘某X说其不在,牛某就用麻将子、椅某打刘某X,把刘某X的手打伤了,其见刘某X的大拇指不会动,就带刘某X去拍片,走到“天然居”门口,其给XX打电话,告诉她刘某X的手被打的不会动了,去拍片。牛某接着电话说让等着,要废了其。其想其弟杨某认识牛某,就给杨某打电话让他过来,一会杨某和他的伙计付一X一起开车过来了,停了一会,牛某和XX带了七八个年轻人也来了,几个年轻人就上去打杨某,其上去拽住那几个年轻人,杨某和付一X就趁机跑了。他们又转而打其,其见状就往南沿太行路跑。牛某和他找来的人就追其,到阳光花园门口被他们追上,那几个人围着其,牛某手里拿了一根棍,其他人也拿了棍子、椅某、砖头,打的其头部脸上都是血。
3、证人杨某证实,2011年11月18日22时许,其接到其哥杨某X的电话赶到瓦窑街后,其哥说牛某打了刘某X,让牛某过来说说这事。等了半个钟头,牛某带着八九个男孩过来了,牛某让废了其,他们走到其跟前,其哥就过来拦,双方揪拽了一下,其就走到一边去了,听到其哥大喊起来,并往南跑,后面一帮人就追,其也追,等其追到阳光小区门口时,看到一堆人上了牛某开的车跑了,其到门岗值班处,看到其哥脸上、身上都是血。
4、证人李一X证实,2011年11月18日晚上8时30分左右,牛某打电话让其出去,因其没有及时出去,牛某骂其行动太慢,并上楼去找刘某X生气,两个人越说越恼,牛某就把麻将推到地上了。其和牛某走到胡同口时遇到杨某X,还客气说停几天一块吃饭。其和牛某走到东方美庐的时候,杨某X给牛某打来电话问牛某干啥刘某X来,并说一会就来见牛某算账。牛某就打电话找来三四个伙计。后杨某X又打来电话说,他在瓦窑街“天然居饭店”门口,让去找他。其和牛某及他的朋友就一起到“天然居饭店”。杨某X和他弟还有两三个年轻人在一块。双方就互相吵骂起来。和杨某X一起来的两个年轻人把杨某X弟拦住拽走了。杨某X不断的吵骂,牛某和杨某X就打起来。牛某的伙计就也动起手打杨某X。杨某X见状就沿太行路往南跑,牛某等人就在后面追。其也往南走,等其走到阳光花园,见牛某等人和杨某X在争执,说着说着就又打起来。杨某X被打的坐在了地上。
5、证人刘某X证实,2011年11月18日晚上六七点,牛某给XX打来电话后两三分钟就出去了。停了会儿,牛某进屋就喊杨X。其说杨X不在。牛某抓起麻将子就砸其,其用手挡,麻将子砸在其左手上。他还搬起椅某砸其没有砸中。牛某让其给杨X打电话让他回来,找他有事。其就给杨X打电话说牛某在这跟其生气哩,找他有事,快过来吧。停了五六分钟,杨X就来带其去看医生,走到瓦窑街路口“天然居饭店”门口,杨X打电话问牛某为何打其。牛某说不是他打的。后来,杨X和牛某就在电话里互骂起来了。其听到牛某在电话里问杨X在哪里,一会来找他。杨X说在天然居饭店门口。杨X就给他弟二孩打电话,让他过来。杨X怕牛某喝多酒了,来了后打其,就让其先走了。十分钟左右,一个男子给其打电话说杨X受伤了,其到医院看到杨X躺在急救室,脸上都是血。
6、证人侯一X证实,2011年11月18日晚上10时20分左右,其在阳光花园门岗上班时,有十来个人推打着一个男子从大门外打至大门内,并用门岗的木质椅某打砸那个男子的头部,那个人的头流血了。
7、证人彭一X证实,2011年11月18日晚8时多,XX接到电话,好像有人叫她出去。XX没有立即出去,第二遍打电话,XX才离开麻将桌出去了。停了会,一个好像喝了酒的男子跺开街门,进屋看到刘某X,就大声问刘某X,杨X哩。刘某X说不知道。这个人就掂起椅某砸刘某X,刘某X躲开。这个人还用麻将子砸刘某X,有的麻将子砸在刘某X身上,有的砸在墙上。其把这个人推出了门外。杨X来后看到刘某X手部受伤了,说他见打刘某X的人来,随后再说事。杨X就带着刘某X出去了。
8、林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林)公(伤)鉴(法活)字[2012]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证实,杨某X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9、协议书及交、领款单据证实双方就赔偿问题已达成协议并履行。
10、本院(2007)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7年4月14日被告人牛某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1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牛某的身份。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某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牛某认罪悔罪,且能够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18日起,至2012年6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献英
审判员王永清
代理审判员郭威位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郭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