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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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隆法民一初字第78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焦某甲。

委托代理人袁某,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某乙。

委托代理人焦某丙,系焦某乙姐姐。

委托代理人周某,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甲诉被告焦某乙物权确认、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焦某甲于2011年9月30日以涉案的房屋产权证已被撤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该行为属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由原告负担300元,其余部分予以免交。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肖美妮

审判员杨某潍

人民陪审员罗军

二O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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