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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甄某、杨某、温某盗掘古墓葬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甄某,男,62岁。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1年12月20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12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3月27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男,40岁。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1年12月20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12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7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温某,男,41岁。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2年2月11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7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甄某、杨某、温某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1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18日下午,只乐乡X村有古墓为由,与许昌县X村的甄某联系,让其到观台村挖古墓。2011年12月1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甄某与被告人杨某骑着摩托车携带铁锹、探铲等作案工具,到只乐乡X村找到被告人温某。温某叫上本村的温某学(另案处理),带领他们到只乐乡X村北地古墓群处后,温某离开。甄某用探铲确定位置后,杨某、温某学用铁锹盗挖古墓,在盗挖过程中,该村村民温某学(另案处理)亦参与其中。后被群众发现报警,温某学、温某学二人逃跑,甄某、杨某被当场抓获。后经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被盗古墓位于汉代墓群处对研究许昌鄢陵一带汉墓的葬制、葬俗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2012年2月11日被告人温某到只乐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文物鉴定意见书、鄢陵县文化局文件、证某、户籍证某、前科情况查询证某、鄢陵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示意图及照片、鄢陵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证某证某,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杨某、温某盗掘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被告人温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甄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2年4月13日起至2013年3月19日止)。

二、被告人杨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2年4月13日起至2013年3月19日止)。

三、被告人温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2年4月13日起至2013年4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李会娟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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