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弓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09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以郑惠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弓某甲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张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弓某甲及其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二次。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弓某甲在就任弓某村村委会主任期间,经弓某村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在没有任何土地和规划手续的情况下,于2006年11月10日同河南协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力公司)签订《弓某村社区建设合同》,非法向协力公司转让村集体建设用地20.1985亩,并获得土地补偿款400余万元。针对指控,提交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工作笔录、土地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证明、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土地占用现场勘测笔录、会审记录、弓某村社区建设合同书、招标文件、会议记录、征求意见表、账单、河南省发改委文件、批复、会议纪要、建设监察违法案件处理意见书、票据等书证。认为被告人弓某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情节严重,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弓某甲辩称,我不知道是否构成犯罪,如判我有罪我愿服法。在我任村委会主任期间,凡重大事项均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在与协力公司联合开发建设区之前经过了民主决策,目的不是为了转让土地,而是为了给群众建房。该土地是建设用地,符合建筑用地规划,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由协力公司负责,如果办不成就解除合同。协力公司支付的钱是合同约定的辅助条件,目的是防止违约。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被告人弓某甲应当作无罪处理。理由,一、从《弓某村社区建设合同》签订的背景来看,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建设厅把惠济区列为“城乡一体化社区建设试点”、“河南省土地综合利用实验区”,同意惠济区X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居民社区建设,同意惠济区X村X村的建设用地进行流转,作价入股进行合作建设居民社区,惠济区人民政府也多次号召盘活惠济区X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用于居民社区建设。在此背景下,弓某村同河南协力置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弓某社区有了合法的前提。二、从《弓某村社区建设合同》签订过程来看,弓某村委会及弓某甲的主观愿望是将村南闲置的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解决村民住房住房困难,没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故意。三、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弓某村社区建设合同》的约定,弓某村委会及弓某甲都没有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建设社区的故意;更没有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故意。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是河南协力置业有限公司,弓某社区开发建设过程中的违法问题应由河南协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四、《弓某村社区建设合同》不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该合同不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标志。检察机关把弓某村委会同协力置业签订的《弓某村社区建设合同》当做弓某村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标志完全是“有罪推定”,是完全错误的。五、弓某村同协力置业“合作开发弓某社区”的项目,是一个合法的项目。该项目得到了各级政府机关的确认。既然是合作开发,那么合作开发的双方必然会得到利益,否则就没有合作的必要了。六、当协力置业不能按照《弓某村社区建设合同》的约定办理社区建设的相关手续时,弓某甲代表弓某村曾要求解除同协力置业签订的《弓某村社区建设合同》。因此还被协力置业雇人砍伤。七、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即便有证据证明弓某村转让了集体的土地使用权也不能依据追究其刑事责任。综上,恳请法院对弓某甲尽快做出无罪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弓某甲自2005年4月至2008年10月任弓某村委会主任。在其任村委会主任期间,分别于2006年2月5日、3月16日、3月21日、4月10日、5月10日、6月10日、6月14日主持召开了分别有村两委会成员、办事处成员以及村X组长、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研究并决定对该村村南温室地进行开发,建设弓某村社区。会议决定,社区建设以联合开发为主,解决群众居住困难问题,同时弥补村资金紧张问题,以维护正常工作开支。公开、公平选择合作伙伴,推进社区建设。期间村两委会又于4月15日以调查报告的形式向村X村民代表书面征求了意见,获得绝大部分村X村民代表的签名同意。
2006年6月15日村两委会出台了《弓某村村南集体土地联合开发的报名条件》和《弓某村南集体土地联合开发招标文件》。《弓某村村南集体土地联合开发的报名条件》规定了拟参与联合开发的单位应持有的文件以及应缴纳的保证金数额。《弓某村南集体土地联合开发招标文件》重点明确了以下内容:一、联合开发;二、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社区的规划、审批设计等相关法定手续;三、办理手续由村配合开发商办理,开发商承担一切费用;四、所建住房50%由村民按成本价780元的成本价购买,另50%由村民优先购买。门面房50%由村集体所有,村向开发商按每平方米1000元支付房款。五、开发商中标后应向村承付每亩12万元的土地补偿款。另开发商对外售房中,村集体从开发商提成每平方米60元的村集体经济收益。六、投标文件可作为订立合同的相关依据。七、社区建设的设计方案、工程监理、管理等。2006年7月13日村X组织了招标会。之前,协力公司已按上述文件规定提交了投标文件等资料及投标保证金100万元。2006年7月20日村两委会书面通知协力公司中标。
2006年11月10日被告人弓某甲代表弓某村委会(甲方)与协力限公司(乙方)签订了《弓某村社区建设合同》。该合同对双方合作新建社区的位置、面积、各自的责任义务、房屋建成后的分成、乙方应支付的款项、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弓某村委会又于2006年11月15日以户为单位向全村发出社区建设征求意见表。
合同签订后,弓某村X村社区建设项目报惠济区新城办事处,办事处于2007年1月18日以中共惠济区X街道工作委员会、惠济区新城办事处的名义共同向惠济区社区建设指挥部提出题为《新城街道办事处关于惠城社区规划建设方案的请示报告》,2007年1月30日惠济区社区建设指挥部邀请省建设厅、市建委、市规划局、区建设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发改统计局、区执法局等部门的专家、领导对弓某社区建设规划进行了评审,并形成《惠济区社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弓某村社区建设规划评审的会议纪要》。2007年2月5日惠济区社区建设指挥部作出《惠济区社区建设指挥部关于新城街道弓某社区建设规划的批复》,批复同意弓某社区建设规划。并要求尽快协调市区有关部门完善土地、规划手续,并严格按照规划图纸进行施工。区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积极协助其办理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区建设局要加强督导,确保该社区建设依法、有序、健康推进。2007年4月1日协力公司向惠济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提出《关于惠城•弓某社区项目(城中村改造)立项备案的请示》;2007年4月3日惠济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以惠发改投(2007)X号文件向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出《关于河南协力置业有限公司惠城弓某社区(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备案的请示》;2007年4月12日、4月16日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分别同意备案,并进行了公示。
同时查明,2007年3月19日协力公司开始组织对弓某社区项目建设施工。工程开始当月,惠济区国土资源局即向协力公司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认为该公司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占用弓某村集体土地建住宅楼,其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同时又分别于同年3月26日、4月4日向弓某村委会发出相同内容的《责令停止土地(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2007年7月17日协力公司向惠济区国土资源局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本单位职工张治奎前往该局办理弓某社区土地相关事宜。2007年8月30日、9月4日惠济区国土资源局分别以惠国土罚告字(2007)第X号、惠国土行罚字(2007)第X号向协力公司发出《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两份文件均由被处罚单位的张治奎签收。《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x.4平方米;2、没收违法用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及其他新建建筑物、构筑物;3、对非法占地每平方米按10元处以罚款,共罚x元。
另查明,2007年4月9日协力公司向惠济区建设局交款26万元,同年7月23日惠济区建设局分别向弓某社区的建设单位协力公司、四家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建设单位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补办有关建设手续;3、罚款21万元。对四家施工单位和一家监理处罚: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各罚款1万元。上述罚款共计26万元,于2007年8月1日转入财政专户。
另查明,本案所涉及土地位于新城路北,天河路东,面积约40余亩(南至新城路北、西至天河路东、北至永成房产地界南八米、东至田园风光界)。该土地属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
另查明,2008年8月份,张某海、李某军出3万元钱雇人将被告人弓某甲砍伤。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言词证据
1、被告人弓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弓某甲的供述证明了,自己在任弓某村村委会主任期间,村社区开发建设的研究、决定情况;项目招投标、签合同、所付款项的使用等情况;合同无法履行后村里要求清算解除合同的情况;被协力公司雇人砍伤的情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海于2009年10月27日证言。
张某海证明,协力公司与弓某村委会签订《弓某村社区建设合同》的过程以及合同的主要内容。证明所开发项目土地性质是建设用地,但没有办理手续,手续正在办理。同时证明,目前协力公司已与现任弓某村委会协商好,公司再另外给村里1100多万元的房子补偿金。公司到目前为止向弓某村委会支付了850万元,其中400万元是土地补偿款、安置款,450万元是房子补偿款。目前社区主体工程已完工。在施工过程中,接到过土地局、执法局的停工通知书。
(2)证人郭某某证言:
郭某某,协力公司项目经理。
郭某某证明,自己在公司任项目经理,负责工程发包、工程项目的管理等方面工作,实际上负责弓某社区项目的现场施工。自己到公司工作时,弓某社区项目主体工程已经完工了,社区配套设施还没有做。
(3)证人王某乙证言:
王某乙证明:该项目是在2006年3月19日开的工,开工没多长时间,因为手续不全,执法部门下发了停工通知书,后来区土地局和新城办事处也给我们下发过几次停工通知书,我们停了几天工就又开工了。弓某村想让我们退出弓某社区项目,我们不愿意退出,也没法退出,因为到现在为止他们村上连个基本的方案都没有。
(4)证人王某丙证言:
王某丙证明:弓某村社区项目在开工前经过村委会委员多次研究统一的,当时我们两委会、村民代表、生产队员开会研究,群众代表还下去征求了村民的意见。村里开发这个项目是因为村里没有钱,为了能增加点村里的收入。另外市X路X村里点地,为了能安置村民也需要建安置房。弓某村社区建设项目其他建设手续完备,就缺少土地手续,到目前为止土地使用证还没有办好。当时村委会主任弓某甲是征得村民的同意后,才和河南协力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施工中,惠济区土地局执法局、办事处都给下发过停工通知书,停了几天,河南协力置业有限公司就又开工了。
(5)证人弓某丁证言:
弓某丁证明:当时开发我们村南社区X村长是弓某甲,当时是村委和协力公司开发的,经过招标,但是都是形式,只是一个过程,都是弓某甲一手操办的。这个表决是经过村X村民代表表决的,但是有好多村民是不同意的,有些提出反对意见的村民都被弓某甲打击过,村民表决时我也参加了。
(6)证人弓某戊证言:
弓某戊证明:当时建社区的时候弓某甲召开过该项目的村X村民代表会,但是当时很多人不同意该项目的建设。当时两委会委员共有11人,有弓某滨、弓某甲、弓某民、弓某庚、王某丙、郭某强、张某松、弓某辛、马某娥、弓某福和我。
(7)证人弓某己证言:
弓某己,现任惠济区X村委会主任。
弓某己证明:上任后,办事处一致想将该问题尽快解决,最后与开发商协议,河南协力置业有限公司再给村委会1100万补偿款,将房子全部给开发商,由他们公司自行销售,但是目前该公司没有履行合同,没有支付款项。
(8)证人孙某某证言:
孙某某,惠济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工作,时任副局长。
孙某某证明:弓某社区建设项目的处罚、备案情况以及办理各种手续的程序。说明在2008年之前是先办理备案,后到土地部门办理手续。2008年之后改为必须先有国土部门出具证明后,发改委方可备案。
(9)证人弓某庚证言:
弓某庚证明:弓某社区建设项目是当时村委会主任弓某甲提出来的,该项目经过两委会开会研究了,当时有会议记录,2006年2月15日、3月16日、3月21日、5月10日、6月10日等会议记录是我记录的,我当时同意开发,其他两委会成员对该项目有赞成的,也有反对的,应该是赞成的人多。该项目进行了招投标,当时是在村委会一楼会议室,最后经过村两委会成员、各组队长投票决定协力公司开发建设该项目的。
(10)证人弓某辛证言:
弓某辛证明:弓某社区建设项目是当时村委会主任弓某甲提出来的,当时两委会成员开会研究过,但是意见不统一,赞同的不多,2006年关于该社区开发的会议记录中没有发言人的发言,参加人员也没有签名,都是记录员弓某亮记录的。当时我不支持,会议上发言也没有人记录。反正赞成的不多。该项目举行过招投标,最后河南协力公司中标。
(11)证人崔某某证言:
崔某某,男,35岁,家住郑州市惠济区X路杨庄,惠济区信访局工作。证明:我在包弓某村是参加过弓某村两委会谈论该村南温室地的开发的会议,当时也看到了两委会讨论社区开发的问题,时间应该是2006年的事情,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当时两委会成员有支持的,有反对的,详细的我也记不清了。参加会议的还有王某从、王某亮包村领导。
(12)证人张某某证言:
张某某证明:2007年4月29日我收到过河南协力置业有限公司交来的26万元,因为他们公司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级等相关建设手续,依据有关建设方面的法规对其公司进行处罚,有相关的法律手续。因为河南协力置业有限公司是开发商,我们依据规定对其处罚21万元,对协力置业有限公司组织的施工单位“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永鑫建筑有限公司”、“河南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家施工单位各罚款一万元。对河南省天筑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监理单位罚款一万元,共处罚26万元。当时都是由河南协力公司拿出26万元,我当时是给河南协力公司达了张暂收条。后来处罚发票开局后给了河南协力置业有限公司。
对于上述证人证言,控辩双方对王某丙、弓某庚、孙某某文、崔某某、张某某证言无异议。对于张某海、郭某某、王某乙证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认为证明情况部分不客观。对于弓某丁、弓某戊、弓某辛证言,被告人认为三人的证言歪曲事实,是因为原来在工作上有过矛盾,现在借此报复的。对弓某己的证言,被告人及辩护人均认为,其当时不是村委会成员,不了解当时的情况,对其证言不可信。
(二)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1、关于弓某村委会的相关材料
(1)村两委会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共七次,证明当时弓某村社区X村两委会研究,并决定了社区建设开发的原则、目的。即利用别人资金与开发商联合开发,按比例分房,村民购房按成本价,首先是安置那些居住确实拥挤,而又无宅基地建房的村民,再者是集体要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其次集体还要留一定量的固定资产,以保证集体经济的后劲。
(2)村两委会关于村南集体土地开发利用的调查报告。
证明村委会成员及村X组长当时均同意进行社区开发,并同意确定的原则和目的。
(3)弓某村社区建设民意调查情况汇总。
调查情况汇总显示,全村现有居民1299户,被调查数1167户,其中929户同意,75户不同意,163户弃权,132户人不在家。
(4)《弓某村南集体土地联合开发招标文件》。
该文件证明以下问题:一、联合开发的原则(即村取得优惠价住房,增加集体房产,集聚集体经济);二、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社区的规划、审批设计等相关法定手续;三、办理手续由村配合开发商负责办理并承担一切费用;四、所建住房50%由村民按成本价780元的成本价购买,另50%由村民优先购买。门面房50%由村集体所有,村向开发商按每平方米1000元支付房款。五、开发商中标后应向村承付每亩12万元的土地补偿款。另开发商对外售房中,村集体从开发商提成每平方米60元的村集体经济收益。六、开发商所提供投标文件中的有关条款在不违背村招标文件的前提下,可作为订立合同的相关依据。
(5)《弓某村村南集体土地联合开发的报名条件》
该文件规定了报名应提交的资料和缴纳的保证金数额(投标保证金100万元)。
(6)、弓某村委会的中标通知书。
该中标通知书证明,通过竞标后,村两委会成员、居民组长、村X组通过无记名投票,最终确定河南协力置业有限公司中标并通知到了该公司。
(7)《弓某村社区建设合同》。
合同规定了合同目的、合同条件、双方职责、利益分成、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时间2006年11月10日,甲方代表弓某甲签字,盖公章;乙方代表盖张时红私章、公章。
(8)郑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毛庄信用社出具的账单。
证明弓某村与协力公司的账目往来情况。
2、有关河南协力置业有限公司的相关材料。
(1)河南协力置业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河南协力置业有限公司的《弓某村南集体土地联合开发项目投标文件》。
该文件证明,社区建设项目所需的全部手续的办理,由河南协力置业有限公司负责。
(3)协力公司的《关于惠城•弓某社区项目(城中村改造)立项备案的请示》。
(4)委托书。证明河南协力置业有限公司曾委托职工张治奎前往惠济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弓某社区土地相关手续。
3、项目备案、审批资料
(1)《惠济区社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弓某村社区建设规划评审的会议纪要》。
证明社区建设项目经过了省建设厅、市建委、市规划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建设局、区执法局、区发改统计局等部门的专家、领导评审、论证。
(2)《新城办事处关于弓某社区建设方案审批的请示》。
证明该项目经过办事处向惠济区社区建设指挥部进行了审批请示。
(3)《惠济区社区建设指挥部关于新城办事处弓某村社区建设规划的批复》。
证明该社区建设项目经过了惠济区主管部门的批准。
(4)《惠济区发改委和统计局关于河南协力置业有限公司惠城弓某社区(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备案的请示》,
证明该项目已经上报到郑州市发改委备案。
(5)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情况公示。
证明该项目已经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并备案。
(6)惠济区社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惠济区社区建设的范围及事实办法》通知。
证明该社区建设符合惠济区社区建设的规定精神。
(7)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豫发改投资【2006】X号文件。
证明项目备案以及办理相关手续的程序。说明应当先项目备案,后办理相关手续。
4、郑州市惠济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相关材料:
(1)惠济区国土资源局分别对协力公司的《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对弓某村的《责令停止土地(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
(2)惠济区国土资源局分别针对弓某村委会和协力公司的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
(3)惠济区国土资源局2007年3月26日对王某丙的土地利用情况询问笔录、2007年8月27日对弓某甲的询问笔录、2007年8月24日对张治奎的询问笔录。
(4)惠济区国土资源局2007年4月16日的土地占用现场勘测笔录。
(5)2008年8月30日的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会审记录、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回证。
(6)惠济区国土资源局对协力公司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7)惠济区国土资源局拍摄的现场照片一组。
(8)惠济区国土资源局关于弓某村村委会涉嫌土地犯罪案件调查报告。
(9)惠济区国土资源局证明。
证明一、证明弓某村委会非法转让给协力公司45亩(该面积为协议大约面积)土地的行为未经过合法批准,协力公司已非法占用的40.3971亩土地为建设用地。
证明二、内容:经调查,协力公司占用弓某的土地目前尚未办理国有用地征收手续,属集体所有土地。因该项目属房地产项目,若使用应报郑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完善征收手续后转郑州市土地交易中心进行招拍挂。
(10)郑州市惠济区国土资源局《土地犯罪案件移送书》。
证明协力公司实际圈占土地40.3971亩,认为弓某村村民委员会涉嫌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审查。
5、郑州市惠济区建设局出具的相关材料:
(1)郑州市建设监察违法案件处理意见书。证明对协力公司及四家违法施工单位、一家监理单位处以违法罚款共计26万元。(2)郑州市建委行政处罚决定书六份。(3)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收入专用票据。
证明施工中违反建筑施工的相关规定。
6、其他书证
(1)被告人弓某甲的户籍证明。
(2)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
(3)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出具的工作笔录。说明在协力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手写部分的内容,因找不到协力公司的负责人张某海,无法判断其内容是该公司的哪一个人所写。
(4)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出具的工作笔录。
说明2007年1月,弓某村惠城社区建设规划是经惠济区新城办事处逐级上报,并在惠济区新城办事处社区建设指挥部有备档。但是,惠济区新城办事处当时经手签批领导赵登义已调离原单位,暂无法找到该人了解当时情况。
(5)郑州市惠济区人大常委会出具的文件:证明惠济区人大许可对弓某甲采取强制措施。
(6)惠济区X村出具的证明:证明弓某甲于2005年4月至2008年10月任弓某村委会主任。
(7)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说明。证明弓某甲一案对弓某甲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8)毛庄信用社账单。证明双方有资金来往。
7、辩护人提供的证据。
郑州市国土资源局2004年2月25日郑国土资文(2004)X号《关于将郑州市邙山区列为河南省土地综合利用试验区的请示》;河南省国土资源厅2004年3月23日豫国土资发(2004)X号《关于将郑州市邙山区列为河南省土地综合利用试验区的批复》;河南省建设厅2004年3月15日豫建村镇(2004)X号《河南省建设厅关于确定郑州市X乡一体化社区建设试点的通知》;惠济区社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惠济区社区建设的范围及实施办法》的通知、《惠济区社区建设相关政策汇报材料》;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对上述书证,经当庭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但辩护人对信用社的账单提出异议,认为双方账目来往繁多,不能证明被告人获利的具体数额。
本院认为,被告人弓某甲在担任本村村委会主任期间,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以为村集体牟利为目的,以村委会名义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联合建设村民社区,非法转让村集体建设用地20.1985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应予处罚。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弓某甲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罪名及其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弓某甲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弓某甲无罪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弓某甲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获得的利益均用于本村X村里的公益事业,和归案后的认罪态度。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弓某甲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仲松
审判员马静
审判员田昭志
二0一0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