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澧县人,务工,住(略)。
被告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澧县人,务工,住(略)。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申文连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结婚,生育一子。婚初关系尚好,后因琐事常争吵。2009年底,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此后,原、被告间的关系仍未缓和,一直分居生活,夫妻确已彻底破裂。诉请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部分抚养费。
原告罗某某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申文连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傅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