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XX,男。
被执行人苏XX,女。
被执行人陈X,男,系苏XX之子。
本院于2011年12月5日受理郭XX依据城固县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苏XX、陈X民间借贷纠纷案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3000元。
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苏X、陈X付给郭XX借款本金43000元。本金3800元及约定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郭XX自愿放弃。已从卖房款中支付给郭x元,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87条、108条(1、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城固县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向全明
审判员:李琳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丁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