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XX(又名施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镇XX。
被告郁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镇XX号。
本院于2010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施XX诉被告郁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范雄凯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4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X年X月X日生育一子郁XX,同年12月24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来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失和。现原告诉讼来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经本院委托崇明县X镇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施XX与被告郁XX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即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2月2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范雄凯
书记员曹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