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个体户。
被告高某,男,1979年4月27日,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1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高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8日,孙某借原告现金30000元,约定月利率2.5%,6个月内还清,2个月清利一次,由被告高某担保。由于孙某清利4个月后避而不见,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高某承担保证责任。
另查明:原告租赁被告的房屋,从2011年6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1日,共产生房租费13000元,原告自愿与被告担保的借款相抵后,再要求被告偿还20000元。
原、被告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且有借据、调解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高某给付原告杨某33000元,已用房租费抵付13000元,下余20000元于2012年10月24日前给付。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交纳27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李娜
人民陪审员刘某虎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某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