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余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该镇司法所所长。
被告谭某,男。
本院于2011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与被告谭某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树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要求被告谭某返还占用资金1000元,支付利息3244元,合计4244元。本案简要事实:1997年3月18日,被告谭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宜章县X村合作基金会借用资金3000元,双方约定占用资金利息按月利率2.1‰计算,借用期限至1997年6月18日止。被告谭某于1999年6月1日返还借用资金2000元,剩余某金不但没有支付利息,且未返还本金。原宜章县X村合作基金会的所有债权债务已由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接管。该欠款经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多次催讨,被告谭某仍以经济紧张为由拒绝支付,至今未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谭某在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返还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占用资金1000元,支付利息1500元,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75元,合计200元,被告谭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树国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卢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