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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丁要求宣告周某丁死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周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申请人周某丁要求宣告周某丁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周某丁诉称,申请人周某丁之父周某丁于2009年9月29日驾驶渝渔X号渔船在海坝碛处与另一湖北籍永鑫号货船发生碰撞事故,该事故发生后周某丁与其妻吴乐群失踪,吴乐群遗体于2009年10月4日找到,周某丁的遗体至今未能找到,下落不明。2010年8月20日相关公安机关注销了周某丁的户口,现申请人周某丁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周某丁死亡。

经查,下落不明人周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略)石坪组干溪沟X号村民,系申请人周某丁之父,2009年9月29日其驾驶渝渔X号渔船在海坝碛处与另一湖北籍永鑫号货船发生碰撞事故失踪,经其家人等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2010年8月20日相关公安机关注销了周某丁的户口。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1月20日在重庆日报发出寻找周某丁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周某丁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周某丁于2009年9月29日因意外事故失踪,经其家人等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已长达二年有余,且经相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故对申请人周某丁要求宣告周某丁死亡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周某丁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刘某贵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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