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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小关镇楼子沟村民委员会与巩义市亚伟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巩义市X镇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巩义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郅应勋,河南星光(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胡东,河南华融(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巩义市亚伟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焦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玉如,巩义市新中法律服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张利霞,巩义市新中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巩义市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楼子沟村委)因与被上诉人巩义市亚伟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伟园林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10)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楼子沟村委的委托代理人郅应勋、胡东;被上诉人亚伟园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玉如、张利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18日,亚伟园林公司、楼子沟村委签订劳务合作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由亚伟园林公司承建楼子沟村X路工程,工程地点位于巩义市X镇X村;工程数量按工程实际工程量计算,要求宽6.5米,厚0.2米;工程名称为便道路面混凝土硬化;工作内容为楼子沟村委提供施工要求及标准和水电路调解工作,亚伟园林公司包工包料并组织施工;亚伟园林公司必须按楼子沟村委要求施工,服从楼子沟村委领导,在施工过程中接受楼子沟村委监督,必须达到合格的验收标准,用登封大沙混凝土,标准C25,工程结束后由村支两委验收,验收后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均由亚伟园林公司负责;路面保持和原先一样的排水方式,保质保量,保证路面平整;协议双方签字生效后,亚伟园林公司即可开工,开工之日起在40日内完工,如因天气下雨工期后延;经双方协商,便道路面混凝土硬化266元/立方米,路基处理-泥结石,每立方85元,按实际的工程量核算。亚伟园林公司的施工设备进入工地,楼子沟村委应付亚伟园林公司进场费5000元-1万元,待总工程量完成50%时,楼子沟村委付给亚伟园林公司完成工程量的50%,待工程量完成总工程量的80%时,楼子沟村委应付亚伟园林公司完成工程量的60%,待工程完工后,楼子沟村委应付亚伟园林公司全部工程量的90%,并在15日内结算,剩余的10%是楼子沟村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时间为1年,待质量保证期满没有出现质量问题,楼子沟村委应将余款结清;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中双方还对安全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亚伟园林公司即组织人员对合同约定路面进行施工。2007年11月底工程完工。期间,楼子沟村委陆续支付亚伟园林公司现金21万元,以车抵款12万元,共计33万元。2008年3月29日,楼子沟村委对亚伟园林公司所承建道路进行了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了关新路工程决算表,楼子沟村X村民委员会主任李某盈、村支部书记曹冬珍、会计张太佑在决算表上签字,并加盖了楼子沟村委公章。该工程决算表显示,主路面价款x元(2100×6.5×0.25×266元/立方米),道牙价款x.8元(4176块×16.3元/块),路基垫层价款x元(667立方米×85.179元/立方米),合计价款x.8元。后双方因剩余价款的支付问题发生纠纷,引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楼子沟村委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关新路X路面水泥硬化的厚度等进行鉴定。本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河南省基本建设科学实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合同约定道路进行了司法鉴定。2010年7月28日,河南省基本建设科学实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豫基研(2010)建质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亚伟园林公司承建的楼子沟村X路(小关火车站至新中煤矿便道)路面硬化厚度共检测12个点,其中有1个测点的硬化厚度符合合同要求(偏差值在规范允许的偏差之内);6个测点的硬化厚度大于合同要求(偏差值大于规范的最大允许偏差);5个测点的硬化厚度小于合同要求(偏差值小于规范规定的最小允许偏差)。

原审法院认为:亚伟园林公司、楼子沟村委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亚伟园林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完工,楼子沟村委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亚伟园林公司工程款。双方合同约定的路面混凝土厚度为0.2米,双方签字盖章的工程决算表显示的路面混凝土厚度为0.25米,而河南省基本建设科学实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豫基研(2010)建质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显示的混凝土厚度为不同的测点,厚度不一致,鉴定机构所测12个点所得数据的平均值为0.201米,综合本案全部证据及各证据之间的联系,本院将路面混凝土硬化厚度按0.2米认定,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亚伟园林公司所承建的道路X路面的工程价款为x元(2100米×6米×0.2米×266元/立方米),加上道牙价款x.8元、路基垫层价款x元,工程总价款为x.8元,扣除楼子沟村委已付工程款33万元,楼子沟村委尚欠亚伟园林公司工程款x.8元,该款楼子沟村委应当支付亚伟园林公司。楼子沟村委未依约支付亚伟园林公司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亚伟园林公司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楼子沟村委辩称其他款项应当扣除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亚伟园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此纠纷的形成系楼子沟村委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所致,应负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巩义市X镇X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巩义市亚伟园林有限公司价款x.8元,并从2009年12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巩义市亚伟园林有限公司赔偿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巩义市亚伟园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x元,共计x元,原告巩义市亚伟园林有限公司负担x元,被告巩义市X镇X村民委员会负担x元。

楼子沟村委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双方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实质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亚伟园林公司不具有建筑许可证而无效;原审认定楼子沟村委支付工程款和以车抵款33万元错误,实际为x元;楼子沟村委垫付的各种款项x.3元,应当在支付工程款中扣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亚伟园林公司的诉讼请求。亚伟园林公司答辩称:双方签订的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结算书真实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决算书履行;亚伟园林公司建设的道路符合合同约定,不存在质量问题。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亚伟园林公司与楼子沟村委所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已履行完毕,合法有效。工程完工后,经双方验收合格,双方依据施工的实际情况如实进行了决算,并有双方的负责人签章,本院予以确认。道路已经投入使用,楼子沟村委未按决算书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为乡X路施工,对此法律没有对施工人有强制性的规定,协议应为有效;双方签署的决算书明确记载了工程款和楼子沟村委垫资的数额,其辩称的垫资款计算错误,证据不足;鉴定报告明确显示亚伟园林公司施工建设的道路符合合同约定,且因道路厚度扣除了部分工程款,楼子沟村委上诉称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不足。故楼子沟村委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巩义市X镇X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岳修文

审判员刘富江

审判员崔凤茹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程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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