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a,男;因本案于2009年12月10日被拘留,2010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a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智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赵a为索要债务,纠集独孤a、许a、金a、姜a、金a(均已被判刑)等人,将被害人郑a(韩国人)带至本市闵行区X路X弄X号X室予以拘禁并实施殴打,致使郑左肘关节脱位、颅脑外伤等。郑被迫交出中国银行存折及人民币2,000余元后,赵等人又持该存折至银行提取人民币27,000元。次日10时许,郑被放行。
2009年l2月10日,被告人赵a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郑a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安a的证言,同案犯独孤a、金a、许a、姜a、金a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相关的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验伤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a纠集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a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a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0日起至2011年6月9日止。)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长潘丙林
审判员李斌
代理审判员蔡某荪
书记员顾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