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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诉张马武所有权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郝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原审第三人:(略)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主任。

申请再审人郝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甲、原审第三人(略)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09年10月11日作出的(2008)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二0一0年八月三日作出(2010)漯立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郝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马高峰、被申请人张某甲、原审第三人茨张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08)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再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郝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军

审判员于凤鸣

审判员刘光耀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尚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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