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郝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原审第三人:(略)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主任。
申请再审人郝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甲、原审第三人(略)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09年10月11日作出的(2008)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二0一0年八月三日作出(2010)漯立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郝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马高峰、被申请人张某甲、原审第三人茨张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08)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再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郝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军
审判员于凤鸣
审判员刘光耀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尚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