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涂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葛某,男,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2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涂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涂某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部分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涂某与被告葛某于1996年8月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子,取名葛某。婚后,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09年3月分居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涂某与被告葛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葛某由原告涂某抚养并随其生活,被告葛某每年支付子女抚养费8000元至婚生子年满18周某止,被告葛某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涂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郑丹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陈某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