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农民,住(略),现正在服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2月4日作出(2010)惠中法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张某以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对张某的3000元罚金执行问题,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张某财产所在地在(略)。故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将该案委托我院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张某锋正在服刑,其母亲曾长珍自愿代张某缴纳罚金3000元,并于2012年2月13日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惠中法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罚金部分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衍举
审判员郭冬
审判员周某东
二0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