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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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宫某某与被告顾某名誉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原告宫某某,女,29岁。

被告顾某,女,28岁。

委托代理人王术军,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思源,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宫某某诉被告顾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宫某某、被告顾某代理人王术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月6日至2010年1月8日期间,顾某使用网名“女人心2010”、“西季”等网名,通过搜房网-普罗旺世业主论坛,在该网站上发帖公然侮辱郑州市金水区普罗旺世项目销售部经理宫某某(别名宫某),发帖用语非常恶毒,编造了众多攻击性很强的谣言,对宫某某的工作、生活、心理以及名誉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和伤害,而且影响面很广,以致于原告宫某某无法投入正常工作和生活中。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在“搜房网-普罗旺世业主论坛”上实名赔礼道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误工费、医药费等)1000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被告辩称:一、本案造成的影响范围仅限于普罗旺世网站,范围很小;二、原告要求实名道歉没有依据;三、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四、被告帖子中指的是宫某,并不是宫某某;五、原告要求的误工费、医药费没有依据。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受案登记表一份、行政处罚审批表一份、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2、原告在普罗旺世工作的署名为宫某的胸卡一个。3、被告在搜房网-普罗旺世业主论坛网站发帖的打印件一组。

被告未某某。

经审理查明:原告宫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普罗旺世售楼部工作,任销售经理,别名宫某。依据原告所提交的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查明以下事实:2010年1月8日原告向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庙李派出所报警称:有人在搜房网-郑州业主论坛-普罗旺世网站上发帖侮辱、辱骂自己,而且还散布自己的隐私,使其不能正常工作。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庙李派出所经调查于2010年1月11日立案受理此案,后经公安机关查明:2010年1月6日到2010年1月8日,被告顾某使用“女人心2010”和“西季”两个网名,通过搜房网-郑州业主论坛-普罗旺世网站发帖公然侮辱郑州市金水区普罗旺世售楼部经理宫某某。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于2010年2月24日作出郑公金(庙)行决字[2010]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作出行政拘留5日,不予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被告在搜房网-郑州业主论坛-普罗旺世网站发帖公然侮辱原告,被告此行为对原告名誉构成侵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在“搜房网-普罗旺世业主论坛”上实名赔礼道歉,证据充分,理由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损失(误工费、医药费等)1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原告诉请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被告过错程度,以及原告年龄、未某、工作性质等因素,本院酌定为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参照《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顾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搜房网-郑州业主论坛-普罗旺世网站上向原告宫某某实名赔礼道歉(此赔礼道歉声明主要内容为承认侵犯原告名誉权行为并诚恳向原告表示歉意,字数不少于300字,此赔礼道歉声明内容经本院审查后,刊登在上述网站,持续七天)。

二、被告顾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宫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5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若未某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文涛

代理审判员郑文文

代理审判员赵明华

二O一O年五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谢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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