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
委托代理人苏乃义,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工农信用社(原洛阳市市X村信用合作社)。
负责人陈某某,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向军,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薛某某
原审被告王某甲
原审被告李某某
原审被告王某乙
上诉人谢某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工农信用社、原审被告薛某某、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金融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谢某及委托代理人苏乃义,被上诉人洛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工农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张向军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薛某某、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均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邢蕾
审判员于磊
审判员吴爱国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许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