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航空发动机公司莱特公司职工,住西航公司外招小区XX楼XX门XX号。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赵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航公司回收科职工,住西航福利区XX楼XX门XX号,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xx与被执行人赵xx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朱x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51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未执字第X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龚四华
执行员李国强
执行员朱江平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窦婵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