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梁某,男,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2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宋某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梁某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姚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宋某与被告梁某于1996年6月1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大女儿,取名姚某,X年X月X日生小女儿,取名梁某。婚后,原、被告因夫妻关系不和于2009年5月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1年5月5日起诉离婚,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8日判决不准予原告宋某与被告梁某离婚,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也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宋某与被告梁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梁某由原告宋某抚养并随其生活,婚生女姚某由被告梁某抚养并随其生活;
三、原告宋某在2012年1月5日前支付给被告梁某15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郑丹
二O一二年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陈某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