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云涛出庭支持了公诉,被告人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0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路某某伙同张××、宋××、崔××(三人均已判刑)等人窜到安阳县X乡X村,跳墙入院剪断沈××家的门锁,盗走一辆双力牌15马力蓝色农用三轮车,盗走后由路某某销赃。经物价鉴定,该三轮车价值5510元。
2、2001年农历5月初2夜,被告人路某某伙同张××、宋××、崔××等人窜到河北省临漳县X乡X街村,跳墙入院剪断王××家门锁,盗走一辆时风牌12马力蓝色的农用三轮车,盗走后由张××销赃。经物价鉴定,该三轮车价值4530元。
3、2001年农历5月11夜,被告人路某某伙同张××、宋××、崔××等人窜到河北省临漳县X乡X村,剪断张××家门锁,盗走一辆时风牌17马力蓝色的农用三轮车,盗走后由张××销赃。经物价鉴定,该三轮车价值3060元。
4、2001年五月份的一天夜,被告人路某某伙同张××等人窜到安阳县X乡X村,剪断刘××家门锁,盗走一辆时风牌蓝色农用三轮车,盗走后由张××销赃。经物价鉴定,该三轮车价值3360元。
5、2001年7月份的一天夜,被告人路某某伙同张××、宋××、崔××、张××(另案处理)等人窜到安阳县X乡X村,在一家诊所院内,盗窃了杜××的一辆金城100型蓝色摩托车。盗走后由张××销赃。经物价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830元。
6、2001年10月份的一天夜,被告人路某某伙同张××、梁××(已判刑)等人窜到河北省临漳县X镇X村,剪断路××家的门锁,盗走一辆金城100型红色摩托车,盗走后由张××销赃。经物价鉴定,该摩托车价值600元。
综上,被告人路某某共参与盗窃六起,盗窃了四辆农用三轮,二辆摩托车,价值共计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沈××等证言、同案犯判决书等书证、物价鉴定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鸿峰
代理审判员李海峰
代理审判员高勇
二0一0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孟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