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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诉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牛某与被告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被告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牛某诉称,2011年5月8日,被告急用钱,原告考虑到关系不错,就借给被告10000元钱。被告承诺半个月还款,并给原告签署了欠条,但事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不还款。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欠款10000元。

被告吕某辩称,我与原告根本不认识,钱是2006年在赌场上借的钱,当时有牵线人牵线借原告7000元钱,还了2000元。欠条是2011年5月份原告到我家,当时我有个一岁多的孩子在闹,我当时在哄孩子,是原告找的纸写的欠条,当时我根本没有看内容,我就只签个名字。故我与原告之间借贷关系不成立,请求事实求是,按事实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6年被告吕某向原告牛某借款10000元。2011年5月8日被告吕某向原告牛某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今借牛某10000元正,壹万元正,2011年5月8日,吕某。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当庭质证,具有证明效力,能够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现原告向法庭提供被告书写的欠条一份,证实了原告与被告借贷关系的存在。该欠条是原告与被告真实意思的表示,且被告在法庭审理中已对欠条上签名系本人所写予以认可,故本院对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确认。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欠条是假的,欠条是在原告书写后,在原告威逼下被告才签的名字,并且钱是2006年在赌场上借的,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被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对其反驳理由予以证明。综上,被告称双方借贷关系不成立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牛某清偿借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吕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某

审判员甄松淼

代理审判员马锐红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少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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