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沅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唐某丁,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工商个体户,沅江市人,住(略)。
被告熊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教师,沅江市人,住(略)。
本院于2012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唐某丁与被告熊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志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2月28日双方在沅江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时婚生子熊某桐由被告抚养,现原告条件比被告条件更有利于抚养子女,双方达成协议,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抚养关系。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告唐某丁与被告熊某原系夫妻关系,X年X月X日生育儿子熊某桐,双方于2006年2月28日在沅江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时协议婚生子熊某桐由被告抚养至独立生活。现原、被告条件均有所变化,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婚生子熊某桐由原告唐某丁抚养至独立生活,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熊某承担抚养费的权利;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唐某丁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志威
二O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何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