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一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北京机电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黄东,北京市国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阳,北京市国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联合汇通企业管理研究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X街X号5-X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中心负责人。
被告赵某某,男,48岁,汉族,北京机电研究所企业管理技术研究中心主任,住(略)。
本院于2003年11月21日受理了原告北京机电研究所诉被告北京联合汇通企业管理研究中心、赵某某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机电研究所于200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联合汇通企业管理研究中心、赵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机电研究所撤回对被告北京联合汇通企业管理研究中心、赵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北京机电研究所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勇
代理审判员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赵某
二OO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谭北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