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1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樊某与被告李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学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樊某自愿同意被告李某返还原告给付的定金6000元,此款被告李某自愿在2012年3月4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樊某;
二、原告樊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樊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学华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