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第六建筑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占新,沛县竞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某。
委托代理人葛一支,江苏沐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州市第六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沂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许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涉嫌犯罪,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沂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徐州市第六建筑公司的起诉;
三、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审判长杜演文
代理审判员张雷
代理审判员石镜霞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