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宜章县人,郴州筑路机械厂退休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言通,郴州市佳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宜章县人,郴州市一中退休教师,住(略)。
被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退休工人,耒阳市人,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08年,被告杨某某与罗某某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分别于7月17日、8月7日、9月5日、10月6日向原告邓某某借款x元。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原告邓某某于2009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杨某某、罗某某于2010年1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邓某某借款x元。
二、原告邓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1013元,减半收取507元,由被告杨某某、罗某某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月18日签字认可,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胡红锋
二0一0年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周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