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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苏民初字第1030号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宜章县人,郴州筑路机械厂退休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言通,郴州市佳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宜章县人,郴州市一中退休教师,住(略)。

被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退休工人,耒阳市人,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08年,被告杨某某与罗某某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分别于7月17日、8月7日、9月5日、10月6日向原告邓某某借款x元。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原告邓某某于2009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杨某某、罗某某于2010年1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邓某某借款x元。

二、原告邓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1013元,减半收取507元,由被告杨某某、罗某某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月18日签字认可,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胡红锋

二0一0年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周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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