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驻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神农大酒店商务楼X楼。
负责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二月二日作出的(2009)苏民初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向被执行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二0一0年四月二十二日之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835.5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其收入3835.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中权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何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