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资兴市地方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玉兴分公司。
负责人李某某。
被告罗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资兴市地方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玉兴分公司诉被告罗某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资兴市地方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玉兴分公司于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以资兴市源和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在资兴煤矸石发电有限公司的货款60万元,并以房产和汽车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以资兴市源和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在资兴煤矸石发电有限公司的货款6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袁懿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唐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