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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律x、张某与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xx支公司、第三人辽宁xx客运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票市人民法院

原告律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原告张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霍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xx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X区xx路。

负责人孔xx,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xx、高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辽宁xx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X区x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刘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x,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辽宁xx客运有限公司客车车主,住沈阳市X区xx街。

原告律x、张某与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xx支公司、第三人辽宁xx客运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律x、张某于2012年4月9日以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律x、张某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律x、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律x、张某负担。

审判员杨兆云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霍一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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