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律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原告张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霍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xx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X区xx路。
负责人孔xx,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xx、高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辽宁xx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X区x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刘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x,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辽宁xx客运有限公司客车车主,住沈阳市X区xx街。
原告律x、张某与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xx支公司、第三人辽宁xx客运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律x、张某于2012年4月9日以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律x、张某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律x、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律x、张某负担。
审判员杨兆云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霍一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