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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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卞某抢劫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宜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卞某(别名卞X),男,X年X月X日出生。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宜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卞某犯抢劫罪,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阳永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卞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宜章县人检察院指控,2000年9月初,被告人卞某与李XX(已判刑)商定一起到宜章县城实施抢劫。9月8日晚,被告人卞某伙同李XX、李X(已判刑)携带菜刀两把,搭乘由被告人卞某到宜章县X村刘XX处借的一辆摩托车(湘x),窜至宜章县城。被告人卞某与李XX对位于某道107线旁顺达加油站进行“踩点”,然后三人进行分工,由被告人卞某进入加油站望风,李XX负责抢劫加油站收银员的现金,李X骑摩托车接应李XX。次日凌晨1时许,当顺达加油站收银员宋XX手持现金人民币36,000余元现金及油票从收银室走向办公室时,李XX从围墙后冲上去抢劫宋XX手中的钱,宋XX见状急忙把钱护在胸前并高声呼救,李XX一把将宋XX摔倒在地,把钱抢走。加油站职工见状立即追赶,李XX抽出随身携的菜刀进行恐吓,并趁机乘坐上李X预先发动的摩托车仓皇逃窜,由于某慌和车速过快在环城路邮政大厦旁摔倒,抢得的钱散落一地,李XX匆忙捡了两叠未散的钱后与李X一起弃车而逃,散落的人民币9,700余元和油票被路过的群众捡到后交还给顺发加油站工作人员。三人汇合后,被告人卞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2,000元,李XX分得赃款人民币5000元,李X分得赃款人民币3,200元。

公诉机关用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某、物证;2、被害人陈某;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卞某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抢劫顺达加油站收银员的油款36,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卞某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卞某提出的辩解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0年9月初,被告人卞某与李XX(已判刑)共谋一起到宜章县城实施抢劫。9月8日晚,被告人卞某伙同李XX、李X(已判刑)携带菜刀两把,搭乘由被告人卞某到宜章县X村刘XX处借的套牌湘x红色五羊本田摩托车,窜至宜章县城。卞某与李XX对位于某道107线旁顺达加油站进行“踩点”,然后三人进行分工,由被告人卞某进入加油站望风,李XX负责抢劫加油站收银员的现金,李X骑摩托车接应李XX。次日凌晨1时许,当顺达加油站收银员宋XX手持现金人民币36,000余元从收银室走向办公室时,李XX从围墙后冲上去抢劫宋XX手中的钱,宋XX见状急忙把钱护在胸前并高声呼救,李XX一把将宋XX摔倒在地,把钱抢走。加油站职工见状立即追赶,李XX抽出随身携的菜刀进行恐吓,并趁机坐上李X预先发动的摩托车仓皇逃离现场,由于某慌和车速过快在环城路邮政大厦旁摔倒,抢得的现金散落一地,李XX匆忙捡了两叠未散的现金后与李X一起弃车而逃,散落的人民币9,700余元和油票被路过的群众捡到后交还给顺发加油站工作人员。事后,被告人卞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2,000元,李XX分得赃款人民币5,000元,李X分得赃款人民币3,200元。

2011年12月14日15时,涉嫌犯抢劫罪,网上追逃被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泉秀派出所抓获。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宋XX的陈某证明,2000年5月9日凌晨5时许,她与黄XX、陈XX、姚XX、彭XX、黄XX、陈X几个人一个班,她负责收银,黄XX、陈XX、姚XX三人负责加油,黄XX、陈X两人负责加水,凌晨1时许,她清理账目,有现金36,282元,在1时20分,她一个人携带36,282元现金和X号柴油票240升、X号汽油票70升,从加油站收银台往办公室走,在办公室门前一辆东风车旁出来一个着迷彩服的人,当时她左手拿着36,282元现金及油票,穿迷彩服的人与她迎面而过,穿迷彩服的人转过身来抢她手中的钱,她便将钱抱在胸前,穿迷彩服的人拖着她,把她一推,将她摔倒在地,她大声呼救。

(2)同案人李XX的供述证明,在案发前一个星期的晚上,在笆篱街上卞某军找到他说,去搞点钱,去抢顺达加油站,卞某军对顺达加油站好熟悉,这个地方每天晚上1时许交班,交班时有几万元现金会拿到对面的房子存起。从笆篱出发前,卞某军带了两把新菜刀,卞某军还在大刘家刘XX处借了一辆五羊牌本田摩托车,晚上10点多钟三人从笆篱出发,次日0时15分到了宜章县城,在一夜宵店吃夜宵时,卞某军先骑摩托车到了顺达加油站踩点,并带了两个炒粉进了加油站。卞某军从加油站返回到吃夜宵店后分了工,要他站在加油站围墙后面可以看见收银台,要李X就骑摩托车在外面等,卞某军就进加油站与那些洗车的睡觉。到了加油站后,卞某军打手势要他按照分工的就位。他站在后面几分钟,看见收银员把现金直接拿在手上,从收银台走出来了,他就面对面地走过去,这个收银员已经走过他三、四步远的距离,他转过身去抢收银员手上的现金,收银员把现金往身上拢并且大声尖叫,另外一个女的看见后喊抢劫,他将收银员推倒在地,收银员倒地后,他从收银员手中抢过现金往宜章县城方向跑,他后面有两个男的追他,快追到他的时候,他抽出菜刀吓唬追他的人,他当时左手拿钱,右手拿刀,这时卞某军可能在加油站楼上。他坐上李X的摩托车往县城里面逃跑,看见后面有一辆小车在追他们,李X好慌,摩托车撞到了路边的垃圾桶,摩托车倒地后,他手上的现金也散掉了,他看见还有两叠现金没有散,捡起之后跟着李X往公路旁的菜园跑。事后,他们三人在梅田一条街上没有人的地方,卞某军提议分的钱,卞某军分了12,000元,李军分了3,000多元,他分了5,000元。

(3)同案人李X的供述证明,2000年9月8日晚8时许,他在笆篱街上碰到李XX和卞某军,卞某军对他讲,要他到宜章去玩,他表示同意,他与卞某军、李齐发三人骑一辆摩托车来到宜章,到宜章县城后,他把自己的迷彩服脱给了李XX穿,李XX要他骑摩托车送到顺达加油站上面,李XX要他停车,停车后李XX要他到加油站旁的电杆下等李齐发,要他不要熄火,明示几分钟就会出来,两分钟他看见李XX左手拿起一把菜刀,右手提了一个袋子(塑料袋)从顺达加油站冲出来,后面有两个人追,看到从李齐发的袋子中掉了一把现金出来,李XX又转身回去捡起,这时他才知道李XX是去加油站抢钱,他就马上开起摩托车去接李XX,并往环城路逃,李XX叫他快走,后面有一辆小车追他们,当逃到一个垃圾桶旁边(右边是南京洞派出所)由于某速快就翻车了,他爬起来就与李XX一起逃走了,躲藏在一条排水沟下面。后又逃到梅田,卞某军也来到梅田,卞某军找到他们后,在梅田一条街上,李XX分给他4,000元钱,李XX分了5,000元,卞某军分了有12000元,卞某军提出与李XX两个人要外逃,钱要多一点,他又拿了800元给卞某军,他实际分得3,200元。

(4)证人陈某证言证明,2000年9月9日凌晨1时许,正是交班之际,她正在加油时,听见姚XX大叫快点有人抢钱,这时她看见一个身着迷彩服的人从加油站宿舍这边往107国道跑,她叫加水员彭XX去追,她也放下加油杆跑去追,穿迷彩服的人往沿107国道往县城方向跑,追到环城加油站路段时,看见穿迷彩服的人拿出一把菜刀,加油站旁兴隆酒家门前停着一辆红色摩托车,发动车停在穿迷服的人前面,穿迷彩服的人坐上摩托车逃走了,听讲是抢了三万多元现金。

(5)证人彭XX的证言证明,2000年9月9日凌晨1时许,他和陈某两人正在给进站加油的车加水,突然听到有女人的声音在喊,有人抢钱了,有人抢钱了,快来人呀,他看见一个穿迷彩服的男子,从生活区那边向107国道跑出并向北急跑,他与陈X快追上穿迷彩服的人时候,穿迷彩服的人就转过身来,左手捂紧他的迷彩服口袋,右手拿了一把白色的不锈钢菜刀向他们乱舞,他与陈X见穿迷彩服的人手里拿有菜刀,他和陈X停在与穿迷彩服的人相距3、4米远,他和陈X与穿迷了的人相持的时候,从他们后面上来一辆摩托车在穿迷彩服的人身边停下,穿迷彩服的人坐上这辆摩托车向北往宜章县城方向走了。

(6)证人姚XX的证言证明,2000年9月8日下午5时上班,9日凌晨1时下班,他负责加油。24时许,卞某军一个人来到加油站坐了一会就走了,过了一会卞某军又来了,还带了夜宵来,卞某军在生活区二楼,她去交接班,9日凌晨1时零5分,她与宋XX从营业室出来准备到办公室交班及交款,出门的时候宋XX返回营业室拿钥匙,她往住房走,当她走到住房楼梯口的时候听到宋XX的哭叫声,她回头一看,发现宋XX倒在营业室北面转弯的地方,一个穿迷彩服的男子抢起钱往国道方向跑,然后又往国道北面跑,抢劫犯跑到兴隆酒家门口的时候想上一辆摩托车时,发现后面有人追,就继续往前走。

(7)证人柳XX的证言证明,2000年9月9日1时许,他和张XX、朱XX、崔X四人坐车由南往北进县城,快到顺达加油站时,他们看见加油站的工作人员在追一个男子,这名男子快速跑出加油站,跑到环球加油站对门的马路边坐上一辆摩托车,上车时他们看见这名男子左手拿一把钱,右手拿着一把刀,他们马上反应过来可能是抢劫,于某加快车速追赶,并立即报警,追到宜章县保险公司门口时,发现公路上翻倒一辆摩托车,没有看见人,他们停下车,在行人道上发现一些钱和一把刀,他们把钱捡好,迅速赶回顺达加油站叫加油站领导下来到保险公司门口看现场。摩托车是红色五羊本田125型。公安干警先后来到现场。他们把捡到的9,700元钱及油票交给顺达石油公司经理。

(8)证人陈XX的证言证明,2000年9月9日24时许,他在顺达加油站营业间看见卞某军手提两个炒粉和一个蕨根糍粑到营业间给上班的女工作人员,卞某军还给他打招呼,问他还没睡,他告诉卞某军,还要交班,于某他就到办公室去了。

(9)证人刘XX的证言证明,他有一辆红色五羊本田125型摩托车,没有上户,车牌X号是借到谭XX的。笆篱乡谭XX的司机陪卞某军来借摩托车,卞某军讲借车回家拿钱,他才借车给卞某军。

(10)宜章县公安局所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地的概貌等情况。

(11)提取笔录及收条证明,公安机关从同案人李X身上扣押的赃款的时间、数量及顺达加油站出具的领条情况。

(12)宜章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卞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卞某的年龄、身份等情况,案发时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13)顺达加油站的报表证明,宋XX在案发时手中拿的现金数量等情况。

(14)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01)宜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某明,认定李XX、李X犯抢劫罪的事实、适用法律及量刑情况。

(15)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卞某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证明,证明被告人卞某被抓获的时间及地点等情况。

(16)被告人卞某的供述证明,2000年9月份的一天,他与“胖子”(指李军)、“高子”(李齐发)三人共谋到宜章县X村一个叫“标标”的人处借了一辆摩托车,他们三人骑一辆摩托车到宜章县城,抢劫加油站,他负责望风,李XX实施抢劫,李军骑摩托车接应。到了晚上12时许,加油站的人交班了,李XX、李X实施抢劫,他当时在油站宿舍与卞某兵聊天,他听到加油站有女人的尖叫声,他看见加油站一个男子去追李XX,李XX手上拿起菜刀在乱舞,李XX、李X两个人已经上了摩托车走了,他假装和加油站的员工一起送那个收银员到医院去了。李XX、李X在逃亡的路上摔了一跤,摩托车和刀都扔到路上。他分得赃款人民币12,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卞某犯抢劫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卞某积极实施,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对于某诉机关提出,全案整体在量刑幅度中间值附近确定宣告刑罚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卞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22年12月13日止)。

二、被告人卞某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书某

代理审判员朱玉香

人民陪审员黄振球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某员肖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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