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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澄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姚某(又名杨X),女,汉族,澄城县X村民,现住(略)。

被告李某,女,汉族,澄城县X镇X村。

原告姚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审判员王俊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又名杨X)诉称,2011年10月3日,被告之夫成某某以做生意,需周转资金为由,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写有借条,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一分,并约定半个月内偿还。2011年11月14日,成某某因事故死亡,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被告偿还其夫所借的10000元钱。但被告矢口否认,拒绝还款。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偿还其夫成某某借原告的10000元现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李某辩称,借10000元的事,被告不知道。只是成某某亡故后,原告拿上条子来要钱时才知道。该条是不是成某某所写也弄不清。原告到我住处要过三次钱,还与我发生了争执,被告没有借原告的钱,故不承担偿还的义务。即使偿还,也要把事情弄清。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3日,成某某向原告姚某(又名杨X)借款10000元,并书写借据一张,借据内容是:借条,借到杨某某现金壹万元整,成某某,2011.10.3。2011年11月15日成某某不幸因故身亡。之后,原告持成某某生前所写的条据找其妻索要,未果,原告遂于2012年4月5日提起诉讼,提出如前所请。

原告对上述事实,提供了成某某书写的借条一份,证明借款的事实。

综上,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成某某立据借原告现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清偿;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被告作为成某某的妻子,应对成某某与其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辩称,她不知道借款一事,该条据是否是成某某所写她也弄不清,她本人没借钱,不承担还款义务之理由,因被告没有举出充分的证据推翻原借款条据,故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诉称,成某某与其口头约定利息一分,因成某某已经亡故,无法核对其真实性,且在借款条据上没有载明,故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清付原告姚某(又名杨X)现金10000元。

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给付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异议申请。

审判员王俊生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晓博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某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1、小额速裁适用对象

当事人起诉的案件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金额不足一万元的给付之诉的案件,可以适用小额速裁,但当事人提出异议的除外。

2、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不得延长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事案件,诉讼费用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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