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西安市X区人,下岗工人。2011年12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12月3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xx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乔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7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乔xx驾驶陕x号微型普通客车沿西户路由南向北行与新韦斗路南50米处,被告人乔xx未确保安全车速且观察不周,将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王xx撞伤,王xx经抢救无效于某日死亡。经法医学鉴定,王xx死亡符合交通事故引起的多发复合伤而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乔xx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王xx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乔xx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肇事车辆痕迹检验表、鉴定结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供述,户籍证明,赔偿协议书及领款条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xx驾驶机动车辆未确保行车安全车速且观察不周,以致发生死亡一人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乔xx所犯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某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某条、第某、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某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孟选民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婉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