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於某
原告於某
原告周某
被告於某
被告於某
被告於某
被告於某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原告於某、被告於某、於某、於某、於某之父母系於某、严某。原告於某、周某系原告於某之父母。严某于1986年10月19日病故。2008年12月1日,於某取得系争房屋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产权证,权利人登记人为於某。2009年8月21日於某病故。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四分之三的产权归原告所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归被告於某所有(房屋产权过户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被告於某负担);
二、被告於某一次性支付被告於某人民币12万元(已履行);
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900元,由被告於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汤国荣
书记员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