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宗申三轮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梁某。
上诉人江苏宗申三轮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鼓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与江苏宗申三轮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二、一审法院判决江苏宗申三轮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支付的各项费用以22.2万元结算,此款由江苏宗申三轮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在2012年5月23日前支付。
三、江苏宗申三轮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则按23.2万元执行。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时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单雪晴
代理审判员陈颖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孙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