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物业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刘某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被告刘某应给付原告上海某物业经营有限公司2006年9月-2010年2月租金人民币1959.60元,此款于2010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人民币500元,2010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人民币500元,2011年3月30日之前支付人民币500元,余款于2011年6月30日之前付清。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某明
书记员徐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