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刘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90年2月1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刘某某。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执,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与刘某离婚;
二、家庭财产自行分割完毕,现在各人处的财产归各人所有;
三、王某于2011年2月28日前给付刘某人民币30,000元;
四、王某居住问题自行解决,刘某居住本市X路X弄X号;
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王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忆
书记员崔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