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被告赵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赵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朱巧凤
审判员钱春林
代理审判员周有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