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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巨xx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某陕西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x,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xx,陕西恒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某巨xx,男,汉族。

申某陕西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申某巨xx劳动报酬、养老保险发生争议,不服凤翔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凤劳仲案字(2011)X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的申某。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某陕西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菁钧、被申某巨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某xx公司请求撤销凤劳仲案字(2011)X号仲裁裁决,理由如下:一、被申某未向仲裁委提供其掌握的对自己不利的证据,隐瞒了部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事实。1、申某、被申某双方在书面劳动合同中对被申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章程的规定、乙方严重失职,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后果有明确约定,除此之外被申某也非常清楚地知道申某制定的立车工操作规程和立车工安全操作细则对不负责任造成产品的加工报废应承担的责任,但是被申某隐瞒了这些对已不利的证据。2、订立合同时被申某明确要求选择“领取足额的工资,自愿不再办理社会保险”方式的,而且在2011年4月份之前,被申某一直按自己要求的方式足额领取工资,如果被申某突然在申某仲裁时反悔了,那他必须对此予以说明,并非申某不愿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而是他自己要求不办的,被申某隐瞒了其曾要求足额发放工资不办理社会保险的证据,及其以前已经足额领取了工资的证据。3、被申某隐瞒了2011年4月申某向其已发放了927元工资的事实和证据。二、凤翔县劳动争议仲裁委违反了法定程序。1、仲裁委通知开庭的时间是2011年8月10日上午9时,实际上开庭时间却是在下午。上午申某派员按时到庭后,仲裁庭只是要求申某的代理人提交证据,让回去取证据,并未开庭,下午因故申某的代理人无法赶到仲裁委,就被缺席裁决。2、本案申某与被申某对于某实的争议较大,权利义务还难以分明,在一方当事人有一定原因缺席的情况下,仲裁委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显然是极为不妥,更是不合法定程序的。3、仲裁委违反了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的法定程序,从未进行调解就迳行作出了裁决。故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申某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请依法公正裁决。

被申某巨xx辩称,1、我没有隐瞒以上事实,这些可以在仲裁书上看到。2、关于某会保险的问题,我并没有要求不办,只是申某单方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单位必须给我办理社会保险。3、关于927元工资的问题,我已将我的代收工资卡提交给了仲裁委,上面显示4月份上卡工资是927元,关于某资条上的1080元罚款,我认为单位已经违反合同约定,也没有给我任何处理决定。4、关于某裁程序,申某是自身原因导致缺席裁决,仲裁程序并未违反法定程序。请求维持仲裁委裁决。

经审理查明,被申某巨xx向仲裁委提交的中国信合代发工资帐户交易明细复印件上载明,其2011年6月2日工资收入为927元。仲裁委给xx公司的书面通知上载明的开庭时间为2011年8月10日上午9时,仲裁庭庭审笔录上载明的开庭时间亦为2011年8月10日上午9时。该庭审笔录尾部写有备注,其内容为:上午9时开庭,申某(巨xx)按时到庭,被申某(xx公司)委托代理人岳小林于10:30以后到庭,视为缺席。

再查明,xx公司缺席当日上午仲裁开庭审理后,因xx公司未提交劳动合同、工资表等证据,仲裁委又通知xx公司提交证据并安排双方当事人下午2时再次开庭,但xx公司无正当理由又未到庭,故仲裁委下午未再次开庭,遂以上午的仲裁庭审笔录为据作出缺席裁决。

另查明,xx公司提交给本院的受送达人为xx公司的送达回执上,仲裁委于2011年9月9日在该回执上注明:被申某(xx公司)缺席,送达不配合,故以邮寄送方式送达。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取的仲裁卷宗相关材料、xx公司提交的送达回执复印件、庭审及调查笔录、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关于某某xx公司主张被申某巨xx隐瞒了对自己不利证据的问题。只有当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所持有,且该当事人故意隐瞒该证据,使该证据不能进入仲裁程序,从而影响仲裁庭公正裁决的,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规定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才能构成申某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本案中,申某主张被申某隐瞒的“书面劳动合同”、“立车工操作规程”、“立车工安全操作细则”等均不属于某仅由被申某持有和掌握的,相反上述证据应属于某某掌握管理的范畴,应当由申某提供,申某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关于某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形成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指出,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确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用,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劳动合同中排除该项义务的约定应当归于某效。本案中,即使被申某与申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领取足额工资,自愿不再办理社会保险”,因该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某效。另外,被申某并没有隐瞒已领取了927元工资的事实。因此,申某关于某申某被申某隐瞒了对自己不利证据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某翔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违反了法定程序的问题,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就申某与被申某的争议,仲裁委开庭时间是在当日上午,因申某未能按时到庭,故而缺席裁决。申某主张仲裁委开庭时间在下午,但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其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依据《劳动仲裁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是否独任仲裁,仲裁委有权决定。关于某解的问题,调解并非只是仲裁委单方面的工作,需要当事人双方的配合。配合表现在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委的通知按时到庭,积极参加仲裁审理,按时领取仲裁文书,这样才具备调解的条件和可能。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xx公司先后两次未按通知时间到庭,对仲裁委的工作不予配合,仲裁庭据此缺席裁决并无不妥。故对申某主张的仲裁委未进行调解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某的申某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某陕西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凤翔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凤劳仲案字(2011)X号仲裁裁决的申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x

代理审判员白永世

代理审判员任小剑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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