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X村民委员会麦地台村X村民,住(略)。
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川县X村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袁某与被告周某于2011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4月13日在宜川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某、被告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又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于2011年6月份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袁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周某离婚,娘家陪嫁物品电脑一台、毛毯一块、微波炉一个、太空被4块、项链归原告所有,其他家具归被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依法解除原告袁某与被告周某的婚姻关系;
二、家庭共同财产及原告娘家陪嫁物品电脑一台、毛毯一块、微波炉一个、太空被4块归被告所有,各自衣服被褥归各自所有;
三、由原告袁某一次性返还被告周某20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桂林
审判员曹江平
人民陪审员柳菲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吕买买